欢迎您!访问甘肃德运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人防门备案厂家

联系电话

15503277555

人防通风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人防设备产权归谁?转让使用权该缴哪些税?

2020-05-08 10:33:03

人防设备城市新建房地产项目按照国家要求必须建造人防工程。对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与使用权的转让一直是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争论的焦点问题。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人防工程的产权属于国家

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我国于1996年10月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进行了修订。

修建人防工程是法律赋予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建设单位对于新建房地产项目必须依法建造人防工程。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详见国家计委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甘肃人防设备

人防工程的产权属于国家。《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国家防空工程的组成部分其产权理应属于国家。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毋庸置疑的是“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属于国家”。

二、民用建筑所建人防工程的成本费用处理

由于人防工程不计算容积率,不占用土地,人防工程不承担土地成本;开发项目的土地成本应由项目内的可售开发产品来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

计税成本的核算中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31号文是把人防工程的建设视为公共设施配套费来处理的。该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该文件还规定,开发项目内的配套设施费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待项目竣工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也就是说,人防工程建设费用最终由可售的房地产来承担。

从31号文件所规定的成本核算方法也可以判断,开发商不是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对人防工程无所有权。


标签

最近浏览:

甘肃德运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5503277555  

18152033243  


网站导航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产品中心                     - 人防通风              

- 人 防  门                     - 工程案例              

- 解决方案                     -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电话 :   15503277555 (凌经理)  18152033243( 张经理)

邮箱 :1989692418@qq.com

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南坡坪焦家湾2号


甘肃人防门

关注我们

德运丰人防门

微信扫一扫